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
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so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3.2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fire occupational skill training
包括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3.3
消防安全专项培训spe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除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以外,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消防知识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消防培训。
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5.1 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5.2 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5.4 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5.5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5.6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7 办学经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5.8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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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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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操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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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员技能培训场地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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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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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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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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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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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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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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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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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2.1 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
6.2.2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m2/人。
6.2.3 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6.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6.3.2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3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B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4 承担其他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标准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6.3.5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7.1 管理人员
7.1.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7.1.2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7.2 教员
7.2.1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
d) 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7.2.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表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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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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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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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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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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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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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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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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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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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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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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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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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水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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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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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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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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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
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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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表3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操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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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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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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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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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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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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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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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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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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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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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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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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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水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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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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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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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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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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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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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7.2.5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